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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歡迎您來到廣東省室內環境衛生行業協會!
      標題摘要內容
      協會章程?

      標準及認證

      廣東省室內環境衛生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全稱:廣東省室內環境衛生行業協會,英文全稱:GuangDong Indoor Environmental Health Association、簡稱GIEH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從事室內環境如空氣凈化及新風;室內環境及空氣質量檢測;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及維護保養;室內污染防治;工業、商用循環水處理;綠色家居及裝修(飾)材料及相關產品的研制、生產、銷售、安裝、維護、評價等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照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系,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在營造健康呼吸環境、促進社會公共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未病防治意識等方面發揮行業的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將黨建經費納入協會管理費用列支,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和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業務指導,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或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

      第七條   本會設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積極組織和支持會員單位產品科技創新,開拓市場,技術培訓,信息技術交流、咨詢,標準制定、質量及品牌評價、展覽展銷等活動;

      2)制定行業管理、自律、服務規范,培育室內環境衛生產品、服務市場,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控制、改善室內環境空氣質量;

      3)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協助有關部門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客觀、公正地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糾紛,守法經營,維護正常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

      4)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調查、決策咨詢,開展產業發展和技術政策研究,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5)提供公共場所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治理的信息咨詢、技術支持和空氣質量監測、評估及發布;

      6)推廣科研成果、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7)組織從業人員的技術資格培訓和考核,組織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

      8)協助指導使用集中空調系統的單位做好傳染病防控工作;

      9)開展國內、外同行業的技術交流與合作;

      10)承擔政府有關業務部門和會員委托辦理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均為企事業單位集體會員,不接受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在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3)承擔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并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程序:

      (1) 向本會秘書處提交書面《入會申請表》;

      (2) 由秘書處負責資格審查;

      (3) 由理事會授權會長(執行會長)批準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和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或優惠權;

      (3)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4) 加入和退出本會的自由選擇權。

      第十三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和宣傳本《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4) 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5) 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6) 向本會提供真實的企業和市場信息。

      第十四條   本會各辦事機構和專業分支機構不是獨立法人單位,不得另訂章程和獨立發展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逾期不足額繳交會費、不履行會員義務,根據理事會決議,可以撤消其相應的會員資格、相應資質等級和產品推薦等證書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對逾期不繳交會費,違紀、違法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會員,視其情節輕重,經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后,可給予誠信警示、警告和除名等處分。

      第十七條   會員自愿退出協會應書面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說明退會理由,經秘書處審核后向會長辦公會議報告,經批準后正式退出。

      第十八條   協會會費應按規定逐年繳交,會費的繳納標準為:

      (1) 副會長以上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2)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3)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4) 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若需提前或延期舉行,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舉行不得超過1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工作;

      (2)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3) 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4) 改變或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審議對理事以上的除名提議;

      (5)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決定終止事宜;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會員單位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

      第二十二條   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成員一年一任,通常由會長(執行會長)和連續三年以上足額繳交會費的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實行會長領導下的分工協調機制。執行會長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并向會長負責。 在大會閉會期間按協會年度的工作計劃負責落實并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4年。理事會的人數通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并報告年度工作;

      ⑵ 決定協會具體的業務方向及工作;

      ⑶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4)聘任或解聘秘書長,決定分支(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分支(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5)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6)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通常由會長(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書面提議可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是當然的理事。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社會和本行業有良好的影響力;

      3)會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負責對協會秘書處的日常事務和協會經費的管理;

      (4)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由會長(執行會長)提名,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聘任。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理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2) 組織、協助和支持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向執行會長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⑴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⑵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⑶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⑷ 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建議;

      ⑸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空氣凈化及新風、中央空調風管清洗、消殺、室內空氣質量檢測與評估、室內環境污染防治、循環水處理、綠色家居、幼教環境等專業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將由協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正常收入;

      (5) 利息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正常業務活動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協會財產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協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可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組織,并向社會公告。投入人承諾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不享受財產權利。

      第四十條   本會會計人員應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執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和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如召開大型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及薪酬激勵機制,參照企業化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代表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注銷后終止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委員會,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和管理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修正)于2019年11月28日經本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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